【頂讓合約陷阱】臨時轉讓協議 (Provisional Agreement) 簽署前必看的 5 大條款

好多人在香港傾生意頂讓時,一見到心儀的鋪位或者客源,往往會急著付訂金並簽署一張「臨時轉讓協議」(Provisional Agreement for Sale and Purchase of Business)。大家以為這只是一張「落訂紙」,過渡一下就好,但實際上,這張合約分分鐘具備法律約束力!
如果合約條款寫得不夠嚴謹,輕則訂金拿不回,重則隨時要幫前店主揹起大筆債務與勞資糾紛。今日就同大家拆解,簽署臨時轉讓協議前必須把關的 5 大關鍵條款!
一、咩係「臨時轉讓協議」?點解佢咁致命?
「臨時轉讓協議」通常是買賣雙方在達成初步口頭協議後、正式簽署律師樓合約前所簽的一份簡易合約。
很多人以為「未上律師樓就唔算數」,這是極度危險的誤解。只要合約上清楚列明買賣雙方資料、轉讓金額及雙方簽署,它在香港法律上往往已經是一份有效的合約。一旦有一方違約,隨時要面對法律追討或沒收大筆訂金。
二、簽署前必睇的 5 大關鍵條款
1. 訂金(大訂/細訂)的退還條件(Escrow / Refund Conditions)
伏位:很多臨時協議寫明「訂金一經支付,概不退還」。如果之後因為食環署牌照無法轉名,或者業主拒絕續租,你的訂金就可能凍過水。
自保貼士:必須在合約中列明附帶條件(Subject to),例如:「若因業主不同意轉租約」或「若牌照無法成功過渡」,買方有權無條件解除合約並取回全數訂金。
2. 「交吉」日期與牌照過渡期
伏位:買方以為簽完約就能馬上營業,但忽略了牌照轉名需要時間。如果合約寫明簽約後 7 日內交吉,但牌照還沒轉好,你開門營業就等於無牌經營,隨時被檢控。
自保貼士:明確訂明交吉日與牌照過渡的配合條款,並協定在牌照正式過渡完成前,雙方的權責與租金分攤方式。
3. 債務與潛在負債的清還界線(Liabilities Cut-off)
伏位:這是最恐怖的陷阱。有些頂讓盤表面風光,其實背後欠下大筆供應商貨款、強積金(MPF)或員工補償。如果你沒寫清楚,接手後分分鐘有債主臨門。
自保貼士:合約必須白紙黑字寫明:「所有在某年某月某日(即交接日前)產生的一切債務、稅款、員工薪金及遣散費,全數由原店主(賣方)負責,與新買家無關。」同時要求賣方出示相關清繳證明。
4. 留下資產清單(Inventory List)的附表
伏位:講好頂讓費包了全部生財器具(如專業咖啡機、雪櫃、POS 系統),但交吉時發現舊主把好機器換成舊壞機器,甚至搬走部分資產。
自保貼士:臨時協議必須附上一份詳細的「資產清單附表」,列明機具的品牌、型號及新舊狀況,並註明「所有列明資產必須完整保留並處於正常運作狀態」。
5. 競業禁止條款(Non-Compete Clause)
伏位:你花幾十萬頂了一間餐廳,結果原店主三個月後在同一條街開了一間一模一樣的新店,還把你的熟客全拉走。
自保貼士:必須加入競業禁止條款,限制原店主在指定區域(例如同區或同區幾公里內)及指定時間內(例如未來 1 至 2 年內),不得從事同類行業,保障你的心血。
結語:合約是保障懂法律的人
生意頂讓涉及的金額往往由十幾萬到過百萬不等,切忌貪快而隨便在網上下載範本或簽署不明來歷的臨時協議。在落筆簽字前,最好先讓專業的生意頂讓顧問或律師過目,確保萬無一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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